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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5月,骆女士在乌鲁木齐市某健身广场办了张会员卡,想利用午休时间练瑜伽,办卡前健身中心承诺每天中午都有瑜伽课。可办卡后骆女士才得知,只有每周一中午才有瑜伽课,于是,骆女士要求退卡,可对方三番五次推托。工商部门介入后,骆女士才得以退款。
现如今,形形色色的预付款会员卡充斥各行各业,大到美容健身,小到修鞋理发,会员卡无处不在。会员卡“蓬勃”发展的同时,各种问题应运而生。正如骆女士感叹的那样:办卡前是“上帝”,办卡后角色迅速转换,沦为“待宰的羔羊”。
预付款消费到底是一种优惠方式,还是消费“陷阱”?为何商家鼓励消费者办会员卡,而一些消费者也热衷于预付款消费?当服务承诺缩水或经营者倒闭时,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?
会员卡消费投诉上升
近年来,预付款性质的会员制作为一种迅捷发展的营销方式,受到美容美发、酒店、洗浴、健身等行业经营者的青睐。购买之初,消费者往往得到承诺,享受各种折扣或优惠。但付钱办卡之后,消费者就有可能面临服务承诺缩水,甚至商家卷款“蒸发”的后果。
6月12日,记者从自治区工商局12315申诉投诉举报中心了解到,今年以来,该中心接到各地有关预付费式办卡消费投诉近百起,呈明显上升势头。投诉涉及洗浴、酒店、美容美发、碟行、网吧等多个行业。
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,消费者投诉购卡后,经营者或倒闭、易主,或以营业场所迁址、撤销、停业等为由携款逃逸,造成消费者钱财损失的现象十分突出。
2007年3月,王先生在乌市友好路某酒店办了一张VIP卡,往卡里存了3万元,6月接到通知说酒店装修。几个月后,王先生打电话询问,却被告知酒店已停业。王先生的VIP卡中还有9273元没有消费,投诉到工商部门,调查得知那家酒店已经倒闭。要追回卡里的钱,只能走法律程序。“我哪有这个时间呀!算了吧!”王先生只能自认倒霉。
为招徕顾客“拒绝非会员”
6月10日,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,来到位于乌市民主路附近的一家健身广场。工作人员让记者在一张表格上留下电话后,热情介绍说:“来这里健身要办会员卡,我们不接待非会员。近期有优惠活动,交600元办会员卡,送一年的民族舞课程。”他说,该广场设年卡(600元)、季卡(400元)、月卡(300元),如果入会的人多,价格还可以优惠。
随后,记者来到邻近的一家足浴城,这里也在针对会员开展优惠活动。工作人员介绍,消费者可以选择付现金,但不享受优惠,而充值1000元就可以成为会员,赠送价值333元的足浴,充值2000元可以送700元,充值5000元赠送1888元。
“当然,充值越多,赠送也就越多。”足浴城工作人员说。
调查中,记者了解到,目前,无论是个体经营户,还是正规企业,都可以自行发卡,自定收费标准。在一些如洗衣、洗车、美容等投资小、转行容易的行业,“拒绝”非会员消费,而且单方设置条件限制消费,办卡后出现的问题日益增多。
郭女士在乌市阿勒泰路某干洗店办了张会员卡,今年4月,她将家里的沙发套送洗,几天后去取时,却被告知沙发套属大件,不能使用会员卡,只能用现金。
郭女士要求退卡,店方不给退,后经工商部门调解,才给她退了卡里的钱。
优惠还是敛财
500元的洗衣卡、1000元的欢唱卡、1500元的健身卡……采访中,家住乌市天津路的王女士清点拥有的各种会员卡时,吓了一跳,钱包内各类消费卡共计10多种,办卡总金额高达2万元。
“不知不觉就办了这么多卡!都是用于日常消费的,办卡能省不少钱呢。”和王女士一样,很多人持有这种消费观念:既然有些钱迟早要花出去,不如一次性付清办张会员卡,还能享受打折优惠,而且像店员说的,“预付的越多,享受的折扣也越多。”
然而,有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后发现,商家的服务承诺往往难以保障。虽然发卡商家经营项目各异,但几乎都遵循着一条原则,就是办卡后卡内现金不退;加之一些会员卡服务项目不明,商家行使最终解释权,消费者就只能眼睁睁地被宰。
2008年1月,朗先生在乌市克西路某水疗城办了张会员卡,价值1000元。办卡时商家承诺,会员可享受18元净桑服务。可是,4月朗先生去消费时却被告知,该卡不能继续在该水疗城使用,让他去另一家水疗城。朗先生到这家水疗城消费时,被告知净桑服务需要26元。
乌市北京路一家美容美发店的老板告诉记者,商家鼓励消费者办会员卡的目的,除了吸引、留住更多的消费者以创造更多利润外,也确实有回馈老顾客的优惠活动。“在经营过程中,有部分商家借办会员卡敛财,其行为影响到人们对整个行业的看法。”
预付款消费成监管盲区
自治区工商局12315申诉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说,今年以来持续上升的消费卡投诉中,大部分问题一时难以得到解决,根本原因是卡类消费制度本身就存在问题,消费者是拿钱做抵押,而所获得的往往是口头承诺。
据了解,早在1998年,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曾联合颁布《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》,对发卡人的资质、发卡价款的总额、发卡程序等作了规定。记者在《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》中看到,申请发行会员卡机构,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,申请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%。2003年12月,由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的修改和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,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审批、监管的职能被取消。2007年11月,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,《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》废止。
目前,对于商家办理各种名目的会员卡,尚没有相关规定加以限制,一旦商家“人间蒸发”,消费者的权益将难以维护。预付款消费,成为法律及监管方面的一个盲区。
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、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桑云认为,会员制的消费方式应以商业信用作为保证,而商业信用又应以完善的法规为前提保障。而目前,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信用机制,也没有专门的部门或法规来监管,导致会员卡发售处于无序状态。
桑云说,解决预付款性质会员卡暴露出的种种问题,需要相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,规范、打击不法者行为,明确发卡单位应承担的义务,严禁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对恶意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行为,司法部门应及时介入立案调查,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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